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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招領服務
於本所拾獲民眾遺失物品,由本所妥善保管,並於本所官方網站之遺失物招領專區公告招領。逾公告期限者,續依規定辦理。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請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不受理委託認領。
請於上班時間連絡本所服務台(07-8116565分機307),本所將竭力協尋。
編號
物品(影像)名稱
拾獲日期
備註
0000
鑰匙圈
(物品影像)
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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