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費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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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
權利變更登記 |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
標示變更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更正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預告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更名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住所變更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塗銷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更名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土地登記罰鍰
說明 |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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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 土地法第73條第2項 |
土地或建物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 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 |
經駁回之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應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之20倍。 | 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第2項 |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20倍以下之罰鍰。 |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 |
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其罰鍰計算方式如下: ●法定登記期限之計算: 自登記原因發生之次日起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計算其終止日。 ●可扣除期間之計算: 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至限繳日期止及查欠稅費 期間,及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其他 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項文件, 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4天。 ●罰鍰之起算: 逾越法定登記期限未超過1個月者,雖屬逾期範圍,仍免予罰鍰,超過1個月者,始計收登記費罰鍰。 ●駁回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之計算: 應依前3款規定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20倍。 |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8點 |
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項目 | 費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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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台幣十元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十元 |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 每幅新臺幣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 每筆(棟)新臺幣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 每人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
歸戶查詢閱覽費 | 每次新臺幣四十五元 限時十分鐘 |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 新臺幣十元 限時三分鐘 |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