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填寫登記申請書完畢,應先到收件處收件,由收件人員編列收件號數,並發給領件收據,做為案件申辦的憑據。
- 計收規費:土地登記案件若需繳納登記費、書狀費等登記規費,於收件後依規定繳納。
- 審查:土地登記案件應由地所審查人員審核申請案所附文件及記載內容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或應予改正事項,則通知申請人補正。
- (1) 補正:登記案件有資料不全、申請內容有誤等情形,即予補正,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於15日內補正完畢。
- A.於15日內補正完畢:登記案件重行審查,繼續完成登記流程。
- B.逾15日未補正:駁回申請,由申請人將案件領回。申請人欲辦理應重新收件辦理。
- (2) 公告:書狀補給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於地政事務所之公告欄為之。
- A.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登記案件審查無誤,繼續完成登記流程。
- B.公告期間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調處。並寄發調處通知。
- (A)於15日內向司法機關起訴:駁回申請,由申請人將案件領回。
- (B)逾15日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登記案件重行審查,繼續完成登記流程。
- (3) 駁回:申請案如有涉及私權爭執、依法不應登記事項、非屬受理所管轄等情形,則駁回申請,由申請人將案件領回。
- 登簿:經審查無誤,准予登記的登記案件,由登簿人員將異動資料登載於土地電子資料庫。
- 校對:登簿人員登記完畢,由校對人員核對其登記有無錯誤,校對無誤後,再異動電子資料庫資料。
- 繕發書狀:登記程序完成,如果需繕發新權狀,則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繕發之新權狀應加蓋地政事務所之關防及主任簽字章。
- 地價異動:地籍異動完成,若涉及所有權移轉,地價需異動情形,登記案件尚需移送地價登錄人員登錄地價。
- 領件:申請人持領件收據、印章至發狀櫃檯領回登記完畢後新繕發之權狀或加註完畢之原書狀及其他應發還的文件。
- 歸檔:土地登記完畢後,除應發還申請人之文件外,應將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等予以整理歸檔。
- 統計:土地登記完畢後,應辦理地籍統計。

一般登記案件流程圖說明.pdf(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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