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收件及計收規費: 申請測量案件時,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後辦理收件,並繳納土地複丈費。 |
| 2. | 審查:由測量人員審核有關證明文件無誤後准予測量,審查後如需補正,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
| |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者。 ◎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者。 ◎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者。 ◎現場有障礙物致無法施測,需申請人排除者。 |
| | 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
| | ◎不屬受理地政事務所管轄者。 ◎依法不應受理者。 ◎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
| 3. | 作業準備及實地複丈: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或代理人並通知關係人,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應分別通知申請人機關係人改期複丈。 |
| 4. | 核定、移送登記及成果通知:經核定無誤後,於複丈完竣將測量成果移送登記,核發土地複正成果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