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 ||||||||||||
內政部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私益性,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本(104)年2月2日起施行生效,屆時土地登記謄本將分為三類實施,該新制謄本將原有爭議之第二類謄本予以修正,即不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 ||||||||||||
2、法令規定 | ||||||||||||
●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 謄本導讀 | ||||||||||||
3、各類謄本說明 | ||||||||||||
● 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扺押權人等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管理者,和舊制相同,可申請含完整資料的「第一類謄本」。 ★新制三類謄本新制實施前後對照表
附註2:各類謄本申請資格,第一類及第二類謄本仍維持現行規定,第三類謄本申請人需為:1.登記名義人或2.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 ||||||||||||
4、申請住址隱匿/解除隱匿 | ||||||||||||
● 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且基於如揭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部分住址資料,尚可符合不動產公示原則需要,是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第二類謄本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如有任何人申請該標的之土地(或建物)登記及地價第二類謄本時,隱匿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登載之本人之部分住址資料,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 | ||||||||||||
5、文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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