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參與 共融共好 12月3日國際身心障礙日
內容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譯本修正草案,行政院已於2020年6月函送立法院, 以充分表達《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原文意涵,目前尚待立法院完成後續補正程序。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 CRPD)於2006年12月13日
在聯合國議定通過,並於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CRPD是21世紀第1個國際人權條約,影響全球數億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
我國於2007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即納入CRPD之精神及內容,將其轉化為具體法規條文,並配合各項國際身障議題與公約內容持續修正。
為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強化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與國際接軌,2014(民國103)年8月20日總統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RPD施行法),並自2014(民國103)年12月3日起施行。
CRPD施行法規範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CRPD有關身心障礙者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第4條);每4年提出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第7條);各級政府機關執行CRPD所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優先編列(第9條);另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完成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RPD規定(第10條)。
為各級政府機關依法推動CRPD施行法,以落實CRPD權益保障事項,爰擬訂本計畫辦理CRPD相關教育訓練、宣導、國家報告及法規檢視措施之執行配套準備工作,以全面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