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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

一、 依法公告期間:三十日。
二、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公告期間,檢附合法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公告期間,檢附合法證件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 公告事項正本,張貼於本所公告欄。相關公告資料以本所登記公告為準,本資料僅供參考。
五、 公告內容摘要如下:
※ 相關公告資料以本所登記公告為準,本資料僅供參考※
※公告內容若有疑問請洽本所登記課 電話:07-8116565 分機113※
時效取得地上權
土地所有權人姓名 收件字號 地段 地號 建號 公告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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