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費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 |
土地總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
權利變更登記 |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
標示變更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更正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預告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更名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住所變更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塗銷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更名登記 |
免納登記費 | |
土地登記罰鍰 |
說明 |
法律依據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
土地法第73條第2項 |
土地或建物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
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 |
經駁回之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應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之20倍。 |
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第2項 |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20倍以下之罰鍰。 |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 |
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其罰鍰計算方式如下: ●法定登記期限之計算: 自登記原因發生之次日起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計算其終止日。 ●可扣除期間之計算: 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至限繳日期止及查欠稅費 期間,及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其他 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項文件, 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4天。 ●罰鍰之起算: 逾越法定登記期限未超過1個月者,雖屬逾期範圍,仍免予罰鍰,超過1個月者,始計收登記費罰鍰。 ●駁回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之計算: 應依前3款規定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20倍。 |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8點 | |
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
項目 |
費額 |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五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十元 |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
每幅新臺幣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
每筆(棟)新臺幣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
每人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
歸戶查詢閱覽費 |
每次新臺幣四十五元 限時十分鐘 |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
新臺幣十元 限時三分鐘 |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五元 | |
土地複丈費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土地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土地界址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調整地形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土地坍沒複丈費 |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
附註: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財政局、處)同意,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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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築改良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 |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
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
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
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
以每張新臺幣十五元計收。 |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 |
附註: 一、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及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築改良物為一計收單位。 二、建物平面圖測量費、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相關連結:地政規費 地政規費試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