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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規費

登記規費

登記費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
土地總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權利變更登記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標示變更登記 免納登記費
更正登記 免納登記費
預告登記 免納登記費
更名登記 免納登記費
住所變更登記 免納登記費
塗銷登記 免納登記費
更名登記 免納登記費
 土地登記罰鍰
 
說明 法律依據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土地法第73條第2項
土地或建物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
經駁回之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應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之20倍。 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第2項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20倍以下之罰鍰。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
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其罰鍰計算方式如下:
●法定登記期限之計算:
自登記原因發生之次日起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計算其終止日。
●可扣除期間之計算:
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至限繳日期止及查欠稅費 期間,及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其他 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項文件, 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4天。
●罰鍰之起算:
逾越法定登記期限未超過1個月者,雖屬逾期範圍,仍免予罰鍰,超過1個月者,始計收登記費罰鍰。
●駁回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之計算:
應依前3款規定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20倍。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8點

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項目 費額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台幣十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每幅新臺幣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新臺幣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人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歸戶查詢閱覽費 每次新臺幣四十五元
限時十分鐘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新臺幣十元
限時三分鐘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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