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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謄本專區

1、前言
內政部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私益性,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本(104)年2月2日起施行生效,屆時土地登記謄本將分為三類實施,該新制謄本將原有爭議之第二類謄本予以修正,即不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2、法令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

本市自訂第三類謄本申請人資格審認表

謄本導讀

3、各類謄本說明

● 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扺押權人等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管理者,和舊制相同,可申請含完整資料的「第一類謄本」。
● 第二類謄本:同樣任何人可以申請,包含的個人資料與修改內容如下:
○ 姓名:舊制會全部顯示,但新制只顯示姓名的第一個字,例如「高雄好」,就會變成「高**」。
○ 身分證字號:為了避免無法識別同姓的問題,以保障交易安全。舊制不會顯示,但新制會顯示4前4碼和最後1碼,例如「E123*****9」。
○ 地址:大部份人最在意的「地址」跟舊制相同會完整顯示,但是新制實施後,民眾可選擇向地政機關申請將部分地址隱匿,其地址將只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為止。例如隱匿後會顯示成「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
※以上的規定只適用自然人,其他公司、法人團體等皆不適用,也就是非自然人的名稱、統一編號等資料還是會秀出來,也不能申請地址隱匿。
○ 債權人、義務人姓名:為他項權利(如抵押權)內之資料,舊制會顯示,但新制會隱匿起來,以避免可藉此資料間接得知所有權人的姓名。
● 第三類謄本:如果想要有完整姓名與住址的謄本,但又非前面說的登記名義人時,必須具有利害關係,並檢附相關證明,才可以申請有完整姓名與住址的「第三類謄本」。
●「異動清冊謄本」因內容有完整的姓名與住址資料,故新制只限案件的相關人才可以申請。
●「異動索引謄本」將部分姓名隱匿了,如果需要完整的姓名,也必須是案件的相關人才可申請。

★新制三類謄本新制實施前後對照表

謄本類型 實施前 實施後

第一類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第二類

顯示:
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
顯示:
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完整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

第三類

  顯示:
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住址。
隱匿:
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統一編號。
附註1:土地登記規則自103年12月25日修正,並自104年2月2日實施。
附註2:各類謄本申請資格,第一類及第二類謄本仍維持現行規定,第三類謄本申請人需為:1.登記名義人或2.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4、申請住址隱匿/解除隱匿

● 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且基於如揭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部分住址資料,尚可符合不動產公示原則需要,是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第二類謄本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如有任何人申請該標的之土地(或建物)登記及地價第二類謄本時,隱匿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登載之本人之部分住址資料,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 民眾申請住址隱匿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或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提出申請:
(1)下載申請書表(提供.PDF.DOC.ODT格式),填寫完成後至地政事務所臨櫃辦理。
(2)利用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網站辦理:https://dc.land.moi.gov.tw/
其申請流程如下:

申辦地址隱匿流程圖(另開視窗) 民眾申請住址隱匿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或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提出申請。
5、文宣
土地謄本個資不外漏-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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